吸毒男咬民警手指吞下肚身亡 做取指手术医院被判赔52万

2015-08-26 阅读(174613)


3年前,常州曾发生一起恶性妨害公务案。一名男子因吸毒产生幻觉,神智错乱的他,竟然一口咬断了民警的手指并吞进肚中。



随后,民警将吸毒男送往常州一家医院,请医院做手术取出男子胃里的断指。谁想,吸毒男在手术结束后不久就因呼吸困难身亡。事后,男子的家属将医院和常州警方一并告上法庭。



在庭上,医院辩称,为曹某取断指是应公安部门要求且经过家属同意的,曹某死亡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和吸毒。警方则辩称,民警依法履行职务,不存在过错。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因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判担责50%。



离奇命案



吸毒男咬民警手指 手术取指后突身亡
2012年5月,常州市民王女士向110求助,称儿子曹某因吸毒产生了幻觉,导致举止异常,请警方协助送戒毒所戒毒。



常州一家派出所接警后,派出两位民警赶到王女士家中。民警发现,王女士的儿子曹某额头带伤、嘴里喊着“有鬼,要杀人”。民警怀疑曹某是吸毒后产生了幻觉,便将其带往精神病院治疗。



当车辆行驶至常州钟楼区五星桥附近时,曹某强行打开车门下车,蹲在地上不肯走。曹某家人再次拨打110报警求助,常州一公安分局两名民警赵某、岳某赶至现场处警。在处警过程,曹某竟一口将民警赵某的左手食指咬断,并吞了下去。



事发后,曹某被民警送往医院。入院时,曹某极度兴奋、烦躁不安,拒不配合任何检查。于是,警方要求医院为曹某做手术,取出断指用于取证。



经家属签字同意,医院于当天晚上7点45分左右,对曹某采用静脉麻醉、内镜下取断指。断指取出后不久,曹某突然呼吸停止10多分钟。次日凌晨2点30分左右,曹某被宣布死亡。



悲剧发生后,曹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和公安分局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对曹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于是,曹某的家属将医院和公安分局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4多万元。



谁该负责



医院:公安要求做手术



被告医院辩称,取断指是应公安部门要求且经家属同意,死亡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和吸毒。



医院诊疗失误担责50%



审理中,应双方申请,请江苏省医学会对曹某胃镜取指手术进行医学鉴定。经鉴定,曹某就诊时有毒瘾发作表现,存在外伤、冠心病等病变基础,故不能耐受镇静、麻醉药物。医方对麻醉和手术的风险未予以充分评估,即对其施行静脉麻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曹某的循环和呼吸系统。法院认为,医院在对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故被告医院应对曹某的死亡后果承担50%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医院向死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52万余元。



警方:民警不存在过错



在法庭上,常州这家公安分局辩称,民警是依法履行职务,不存在过错。



警察暴力制服合法不担责



常州市天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家属要求常州某公安分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曹某尸检报告虽显示其身体存在多处外伤,但其系吸食毒品后与处警人员激烈对抗后方被制服送至医院。



法院认为,警方使用暴力合法,而且曹某身上所受之伤,跟曹某死亡原因无因果关系。此外,原告方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民警存在必要的实施制服行为之外的伤害行为。



医院上诉被驳回



维持原判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曹某的死亡由多种因素共同导致,但并不意味着各种因素所起作用均等。江苏省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已明确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曹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因素,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此外,虽然医院为曹某手术是协助警方取证,但手术仍应遵循相应的医疗规范。医院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警方要取指医院可拒绝,接受则必须合理诊疗



常州市天宁法院民一庭法官苍松表示,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断、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医院在为患者确定诊疗方案时,应当从有利于患者治疗角度出发,任何不利于患者康复的不合理因素,都应当让位于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这是执业医师的权利,亦是医生的天然职责。



苍松表示,警方按照法律规定向医院提出对患者进行手术、固定证据的要求,并非对医院选择医疗方案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医院亦无法定义务遵照其指示进行手术。也就是说,警方的要求不应当成为医院为患者确定诊疗方案的决定因素。但医院基于不合理因素为患者选择诊疗方案,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死者曹某在呈现吸毒及外伤、不宜麻醉的情况下,医院基于警方取证的要求为曹某手术取指,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警方向医院提出取出断指作为证据的要求,并非对其医疗方案选择的强制性要求,医院可以不接受。但既然接受,则需要充分考虑手术方案,遵照医疗规范,充分考虑患者的具体身体状况下实施合理的手术方案。但医院没能考虑到患者的身体状况,在其存在外伤、冠心病等病变基础,不能耐受镇静、麻醉药物的情况下,仍为其注射麻醉剂,结果导致曹某的死亡。因此医院存在过错,不能据此免责或减轻责任。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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